针对您提出的“法院罚的是协助执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但到期债权没有写到期的情况如何执行”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出的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法院需要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明确规定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法院误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实际上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相似,包含了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异议期以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元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确实符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要求,即明确告知了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给出了十五天的异议期,并说明了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那么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时,第三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但是,如果“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不符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要求,或者根本就没有提到到期债权的问题,那么这份通知书就不能作为执行到期债权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发出正确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或者对原通知书进行补正或解释。
总之,对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要求第三人按照通知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法院误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