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 法条解读

  1. 一年未使用:若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后,满1年未使用且该土地仍可耕种并收获,则应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或用地单位进行耕种。
  2. 一年以上未动工:若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用地单位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连续两年未使用:若连续2年未使用,经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 实际影响

  • 例如,若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了基本农田,但在获得批准后的两年内一直未进行建设,那么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可能会被政府无偿收回,并重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 我的观点

  • 这条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旨在防止基本农田被长期闲置或滥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明确了用地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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