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逾期未交付电费的处理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逾期未交付电费,将加收违约金:
- 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
- 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逾期超过30日,可停止供电:
-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 例如,如果某用户与供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未缴费的,每日需按照电费总额的2‰加收违约金,那么该用户在逾期后,将按照这一比例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30日仍未缴费,供电企业有权停止对该用户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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