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分别构成三个罪名-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的罪名如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三个罪名及其具体构成要件。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