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他人财物计入受贿的数额
2025-07-30 刑事辩护

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他人财物,应当计入受贿的数额。

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关于受贿的认定,一个关键要素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行贿人之所以送礼,是为了感谢该国家工作人员以前给予的照顾,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国家工作人员此前并未直接为行贿者谋取具体利益,但其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就视为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该收受的财物应当计入受贿的数额。

所以,在判断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他人财物是否计入受贿的数额时,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并且是否因此收受财物。如果符合这些条件,那么该财物就应当计入受贿的数额。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