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控设备被定义为虚假标记 是违法行为嘛-余晖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侵权纠纷

在线监控设备被定义为虚假标记,若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则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 标记内容的性质:

    • 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会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自动监测数据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
  2. 虚假标记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关系:

    • 虚假标记并不直接对自动监测设施的硬件、软件以及监测数据进行修改,而是通过虚假标注的方式使超标数据变为无效数据。
    • 若排污单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如在线监控数据连续多日超标时,未实际开展自动监测设施的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直接以设备故障为由进行标记,将超标数据变为无效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则这种虚假标记应被认定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3. 法律后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若虚假标记行为被认定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且严重污染环境,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在线监控设备被定义为虚假标记时,若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则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