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记,在特定情况下应认定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 虚假标记与监测数据的关系
- 标记内容的性质: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自动监测数据包括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因此,标记内容被视为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 虚假标记的影响:虚假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会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
二. 虚假标记的认定
- 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如果排污单位虚假标记的行为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如在线监控数据连续多日超标时,直接以设备故障为由进行标记,将超标数据变为无效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这种虚假标记应认定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如果排污单位并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如由于操作人员不熟悉标记规则或不小心错误选择了标记内容,但通过运维记录、监控视频等可证明排污单位确实进行了相关操作,且在线监控异常数据时间段与排污单位进行相关操作的时间也基本符合的,这种情况下的虚假标记,不应认定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也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明确了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
综上所述,虚假标记在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时,应认定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我的观点是,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检查过程中,除了关注标记内容外,还应关注排污单位的具体行为,以准确判断虚假标记的性质和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