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条 主张-祝文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我主张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应依据其实质进行定罪处罚。

一. “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

  1.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种模式被称为“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2. 如果传销活动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且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方式,那么不作为犯罪处理。
  3. 但是,如果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而实质上却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那么这种传销活动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二. 我的观点

  • 在处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时,不能仅看其表面形式,而要深入剖析其本质。如果实质上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那么就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准确打击传销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