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干意见-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关于《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要点,以下是我根据该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为您总结的详细解释:

  1. 传销组织的认定:

    • 传销组织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
    • 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3. “骗取财物”的认定:

    •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4. 其他重要规定:

    •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传销组织中的一般参加人员,由于与传销组织之间是共生关系,明知自己是基于下线获利而加入,因此不应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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