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起诉不一样。它们在民事诉讼中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与性质:
-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
-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即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它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
适用条件:
-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受理的条件,如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的被告、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支持其主张。
适用阶段与裁判形式:
- 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采用裁定形式。
- 驳回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采用判决形式。
法律后果:
- 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费用:
- 驳回起诉:不收诉讼费,已收取的应全额退还。
-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除非有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分别针对的是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