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什么食品-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例如,某些不法商家使用工业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将回收的过期食品重新加工销售,这些都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例如,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或者肉类中兽药残留过多,都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这类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例如,使用过期的面粉制作面包,或者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来加工食品,这些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例如,为了改善食品的口感或外观,过量或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色素等,这样的食品也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5.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例如,婴幼儿奶粉中营养成分不达标,或者添加了不适合婴幼儿的成分,这样的产品是不允许销售的。
  6.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例如,存储不当导致食品发霉变质,或者食品中混入了异物,这些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7.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例如,销售病死猪肉或者来源不明的肉类制品,这些都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
  8.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例如,未经检疫的进口肉类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都是不能流入市场的。
  9.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例如,食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染,或者包装材料本身含有有害物质,这样的食品也是禁止销售的。
  10.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例如,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或者销售过期食品,这些都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1.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例如,没有标注任何信息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消费者无法了解其来源和成分,因此也是禁止销售的。
  12.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例如,在特定时期,为了防控疾病传播,国家可能会明令禁止某些食品的生产和经营。
  13.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范围,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