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犯-毕强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刑事辩护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过失犯。具体解释如下:

  1. 罪名定义: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客观要件:必须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并已经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后果。
    •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 立案标准:

    •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以该罪论处。
  4. 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其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你或他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