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省道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的交通运输局进行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处罚主体及权限
- 处罚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第七十六条,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情境下,交通主管部门通常指县级以上的交通运输局。
- 权力类别: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局依法行使。
二. 处罚流程
- 调查责任: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或接到举报后,需不少于两人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
- 立案与审查: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随后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与决策:在作出处理决定前,需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重大行政处罚,还需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 决定与执行: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三. 追责情形
若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对于省道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的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