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权利义务终止 清理条款”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核心结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据这些条款进行后续的结算和清理工作。
详细解释: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双方仍需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来履行相关义务。
结算条款的内容:
- 结算条款通常涉及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包括银行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支票结算、汇兑、委托收款等方式。
-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就结算方式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双方应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清理条款的内容:
- 清理条款则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的规定。
-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清理的范围(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库存产品等)、方式、方法以及主体等进行约定。
- 这些约定同样不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而失效,双方应依据约定的内容进行清理工作。
审判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结算、清理、补偿等协议,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同。
- 前者是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的清理、补偿性支付,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对其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这些条款进行后续的结算和清理工作。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