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情形分别处理,且二审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有其特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以下是对行政诉讼证据和二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常态,而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事实较清楚的案件。
处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质证。
认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建议您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循上述关于二审程序和证据的规定,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