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招标人不得指定品牌-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合同纠纷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不得指定品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招标人指定品牌的法律限制

  1. 不合理条件限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这表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直接指定品牌,以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2. 法律明确禁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这进一步强调了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的要求。

二. 特殊情况下的品牌引用

  1. 技术规格难以描述: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果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招标人需要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此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以确保引用的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并避免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定。
  2. 确保公平竞争:通过添加“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人可以表达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同时允许投标人提供与指定品牌相当的其他品牌产品,从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直接指定品牌,以避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和排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引用品牌技术标准时,应添加“或相当于”的字样,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的可选择性。我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