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型受贿 与 代为出资 的认定难点-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干股型受贿”与“代为出资”的认定难点主要在于区分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究竟是受贿行为还是合法的代为出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干股型受贿”的认定

  1. 定义与规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2. 认定难点:在“代为出资”的情形下,行贿人可能以合作名义为公司出资,并约定国家工作人员占股比例。此时,若证据足以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而登记受让或实际获得股份,即可以受贿论处。但难点在于,行贿人可能利用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制度,未实际出资到位或抽逃出资,从而给行受贿双方留下规避调查的空间。

二. “代为出资”的认定

  1. 表面形式:行受贿双方以合作名义成立公司,并约定由国家工作人员占股,行贿人代为出资。这种表面上的合作关系,容易掩盖实际的受贿行为。
  2. 实际出资与风险:在“代为出资”的情形下,行贿人是否实际出资、出资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都是影响认定的关键因素。若行贿人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且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知情并接受股份,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干股型受贿”。

三. 区分标准

  1. 证据是关键:要准确区分“干股型受贿”与“代为出资”,关键在于收集并审查相关证据。包括公司注册资料、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分红记录等,以查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以及行贿人的出资情况。
  2. 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未出资而接受股份,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则更可能构成“干股型受贿”。

综上所述,在认定“干股型受贿”与“代为出资”时,应重点关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行贿人的出资情况以及双方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通过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确保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并依法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