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扣费 提醒告知义务-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合同纠纷

经营者采取自动扣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扣费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一. 经营者需提前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费。

  • 例如,某音乐软件在《自动续费服务协议》中表示“将在下一个订阅期扣款前5天以消息推送、站内信等方式通知”。某视频平台客服表示,会员用户在接受服务前及自动续费日期前都有提醒,提醒会通过多渠道,如短信、微信或支付宝、站内消息等形式。

二. 提醒方式的显著性

对于“显著方式”的理解,虽然具体标准可能因实际情况而异,但一般来说,经营者应当确保提醒信息能够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这包括使用醒目的字体、颜色或位置,以及通过多渠道发送提醒信息等方式。

  • 例如,如果消费者关闭了APP的推送功能或可能未查看站内信,那么仅通过这两种方式提醒可能不足以构成“显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还应考虑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渠道进行提醒。

三.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若经营者未履行提前提醒义务或提醒方式不显著,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费,那么经营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扣费用,并可能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我的观点是,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提供自动扣费服务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