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有误,若确非故意,则一般不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有误的性质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原则上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此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及供应商的主观意图进行理解。
- 若供应商能够证明其数据有误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疏忽、误解或信息来源错误等原因导致,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数据错误不应被简单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二. 主观意图的考量
- 在判断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时,关键在于其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供应商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如制造商提供的数据有误、信息来源不可靠等,那么其数据错误就不应被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 实践中,也会考虑供应商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比如是否对制造商提供的数据进行了核实、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等。
三. 实际案例的参考
有案例中,供应商因误填《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被质疑提供虚假材料,但最终因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而未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这表明,在判断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时,确实会考虑其主观意图和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有误,若供应商能够证明其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则一般不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但供应商仍应加强对信息来源的审核和核实,确保提供的声明函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