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这些执业行为规范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