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可以部分适用新法部分适用旧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需要遵循一系列明确的原则和规则,其中“从旧兼从轻”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对于新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司法解释;但如果新司法解释规定对行为人处罚更轻,则适用新司法解释。
具体来说,当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的司法解释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时,并不能简单地部分适用新法、部分适用旧法。而是需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整体判断哪个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并据此作出选择。如果新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处罚更轻,那么整体适用新司法解释;如果旧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那么整体适用旧司法解释。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也需结合被解释的法律本身的溯及力规定来综合考量。如果法律规定具有溯及力,那么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应具有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整体适用的原则,不能部分适用新法、部分适用旧法。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这一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判断并作出正确的法律适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