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 第三人的范围
- 本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如第三人挑逗宠物犬致其伤人、第三人将铁笼中的藏獒放出伤人等。
二. 归责原则
- 第三人致害的本质是承担因其过错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三. 责任承担——受害人的选择权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者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只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时,应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按照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存在多个第三人侵权,则适用《民法典》关于数人侵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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