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公司事务

能否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具体分析。

  1. 一般原则:

    •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然而,这一条款的适用受到时间效力的限制。
    • 最高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明确,该条款不溯及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股权转让行为。因此,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已转让股权且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一般不能仅依据此条款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 特殊情形:

    • 尽管有上述不溯及适用的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仍可能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例如,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明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权转让时间在债务产生之后且股东对债务有知悉的可能性、股权转让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或不具备市场合理性、将股权转让给不具备出资能力的股东以逃避出资义务等。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都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3. 执行程序:

    • 债权人如需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追加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综上所述,能否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如果案件涉及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股权转让行为,且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则一般不能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则仍有可能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