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人的责任主要包括支付金额与实际履行两种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 支付金额
- 当被保证人(如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工程担保人仅向债权人(如发包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被保证人违约的补偿,而不再承担替被保证人完成工程的责任。这种方式较为直接,主要通过金钱赔偿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二. 实际履行
- 在被保证人违约的情况下,工程担保人可以选择实际履行合同,即请业主另找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担保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费用。或者,担保人可以自己寻找承包商并征得业主的同意,由担保人支付继续履行合同的费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也可以自己直接来继续履行合同。
三. 责任承担形式的约定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形式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应事后协商确定。若既无事先约定又无法事后达成协议,则由担保人决定选择哪种承担形式。
四. 物的担保责任
- 如果是物的担保,无论是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由被担保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担保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均是由债权人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物的担保中,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均禁止“流质”,即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工程担保人的责任形式多样,既可以通过支付金额来弥补损失,也可以选择实际履行合同。具体责任形式应由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