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不可以委托其中的一人进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以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由上述规定可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不能委托其中的一人进行诉讼。如果你对此类诉讼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