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上不能添加原告的诉讼要求。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固定,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它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而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原告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原告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要求与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可能会涉及到对原告诉讼要求的调整或妥协。
因此,调解书上不能直接添加原告的诉讼要求。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要求有所不同,那么调解书应当如实反映调解协议的内容,而不是简单地添加原告的诉讼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解书的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要求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原告认为调解书未能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可以选择不接受调解,而是继续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