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7 合同纠纷

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是一个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关键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质保金与工程款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质保金与工程款的区别。质保金虽然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但在功能上已经与作为施工对价的款项有了不同。质保金是为保障工程质量而自工程款中扣除的,自扣除之日起已经与整个工程应付工程款相分离。因此,质保金的返还日期应具有区别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单独要求。

二、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并非质保金返还之日,而是应当支付质保金之日。具体来说:

  1. 裁判要旨:质量保证金虽然以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如5%)计取,但其与工程款的功能确有区别。因此,不应以质量保证金返还日作为整个项目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也不应以此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2. 实务经验:在施工合同中,常常约定了多个时间节点,但并非所有时间节点都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节点。其中,最终的竣工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可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而预算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的应付款时间则不能。同样地,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也不能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3.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未明确规定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即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该条款虽然未直接提及质保金,但“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可以理解为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应当支付之日。

三、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并非质保金返还之日,而是应当支付质保金之日。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注意区分质保金与工程款的不同功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正确的起算时间。同时,承包人也应密切关注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