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不是典型的目的犯。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论,具体观点如下:
主观要件说(目的犯说):此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或意图时,才构成受贿罪。按照这一观点,受贿罪是一种“意图犯”或“目的犯”。
客观要件说:此观点又分为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一种行为,且这种行为是否现实地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新客观要件说则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和结果。但许诺大多较为隐蔽,难以证明,因此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观点能够将那些意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还未来得及实施或因某种原因未能谋取到利益的情形,纳入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这对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我国设立受贿罪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虽然理论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但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将其视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而非将受贿罪视为典型的目的犯。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