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并不以特定的目的作为犯罪成立要素。
在刑法理论中,受贿罪的成立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这里的关键要素包括: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特定的目的,如为了个人私利、为了某种特定利益等,并不是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具体来说,受贿罪的行为人只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主观上是为了什么目的,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就构成了受贿罪。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是其主观上的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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