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面我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机关经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验证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一种登记备查行为。这意味着竣工验收备案只是一种程序性的管理行为,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或其他实质性事项进行审查或决定。因此,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具体案例
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3行终125号案件为例,该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李玉莉诉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竣工验收备案一案,法院认为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并不直接参与竣工验收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配套设施是否到位等进行实质审查,也未对购房人设立权利义务或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影响。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只是一种登记备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您对建设工程的其他方面存在疑问或争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