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表不按要求提供品牌能作废,但应分情况讨论。
一. 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 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报价表必须填写品牌及规格型号,而投标人未填写,那么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该投标文件可能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可以作废标处理。例如,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报价表中提供所投产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否则视为废标”,则未填写品牌的报价表自然应被作废。
二. 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在招标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澄清的机会,要求投标人明确所投产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若投标人能够澄清并提供相关信息,且该信息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则不应轻易作废其投标。
- 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若投标人澄清后仍未提供品牌及规格型号,或者提供的信息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那么该投标文件可能被视为未进行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废其投标资格。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首先仔细审查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处理决定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评标委员会应给予投标人充分的澄清机会,以确保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