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主文不可以写否定式判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判决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定。否定式判项,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未明确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符合判决书主文的书写要求。
二. 否定式判项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三. 肯定式判项的优点
与否定式判项相比,肯定式判项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判定,如“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XX元”,既清晰又具体,有利于执行法院准确、高效地执行判决。
我的观点:因此,在撰写判决书主文时,应避免使用否定式判项,而应采用肯定式判项,以确保判决的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执行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