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包括承诺 实施 兑现-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刑事辩护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关键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受贿罪的成立与否。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其认定包括承诺、实施以及兑现(实际谋取到利益)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或行为,无论利益是否最终实现,均可能构成受贿罪。

一、法律定位与基本内涵

  • 法律定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表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索贿型受贿中除外)。
  • 基本内涵:“为他人谋取利益”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无论这种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

二、具体认定标准

  1.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默示接受请托,并作出承诺,即使尚未实际实施谋利行为,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公职人员收受财物后表示“会尽力帮忙”,即符合此要件。
  2. 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包括积极履行职务行为(如审批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和消极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职责以达成请托事项)。无论结果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例如,官员收受钱财后违规批准工程许可,即使后续被查处,仍构成受贿罪。
  3. 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 实际获利并非必要条件,但可作为量刑参考。若公职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使请托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则直接满足该要件。例如,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枉法裁判使其胜诉。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 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仍认定为受贿罪。例如,退休官员收受在位时帮助过的企业的回扣。
  •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排除:基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馈赠不构成犯罪,需结合财物价值、往来背景及是否存在请托事项综合判断。例如,逢年过节收受小额礼品通常不被认定为受贿。

四、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综上所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在受贿罪中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实现,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即可能构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