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性质是-于伏海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刑事辩护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其性质主要体现为一种行为要素,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以下是对这一性质的详细分析:

  1. 主观意图方面:

    •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具有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的意图。这种意图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隐含的,但必须存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完全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2. 客观行为方面:

    • 除了主观意图外,“为他人谋取利益”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理某事;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拖延不办某事以换取请托人的财物。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发生,而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承诺或表示。
  3. 利益性质方面:

    •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合法,都可能构成受贿罪。当然,如果谋取的利益是非法利益,那么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等。
  4. 与收受财物的关系方面:

    • “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对价关系。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是为了换取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两者之间没有这种对价关系,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是出于友情、亲情等非对价关系,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

法律后果与建议: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并且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那么检察机关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和客观行为。
  • 对于被告方而言,如果能够证明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那么可能构成有效的辩护。
  • 在实际案件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