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能否裁定不予受理-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刑事辩护

对于立案审查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并非单纯的经济纠纷,而是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应当采取的措施。

具体来说,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或者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是有犯罪嫌疑,那么法院就不能按照经济纠纷案件来受理和审理,而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法院还需要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便他们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某笔款项,但被告辩称该笔款项并非原告所述的经济往来,而是原告涉嫌犯罪所得。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犯罪嫌疑,那么就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立案审查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寻求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