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强制、许可的设置权限各有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行政处罚的设置
- 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法定范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所有法定范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
- 例如,某市政府规章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但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 行政许可的设置
-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省级政府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且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例如,某省因特殊行政管理需要,可通过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1年后需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三. 行政强制的设置
- 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行政法规:在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情况下,可以设定除特定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情况下,可以设定特定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例如,某市不能通过地方性规章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据法律或上级法规。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置权限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且各自有不同的设定范围和限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