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原文-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7-25 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原文如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此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在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