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七条司法解释原文-王爽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刑事辩护

《刑法》第八十七条司法解释原文及解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解读:

  1. 追诉时效的起算:

    •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是连续的或继续的,则从最后一日结束起算。
    • 若案发时未被发现,时效持续计算;若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审判的,时效中断。
  2. 法定最高刑的确定:

    • 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罪名条款中规定的刑罚幅度的最高刑期。
    • 例如,盗窃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则适用5年追诉时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则适用15年追诉时效。
  3. 特殊情形处理:

    • 时效延长:在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 核准追诉:对于超过20年的案件,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 时效中断与重新计算:

    •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举例说明:

  • 甲于2010年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法定最高刑3年),未被发现。至2016年已超过5年追诉时效,不再追诉。
  • 乙于2008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最高刑10年),潜逃至2025年被抓获。因已超过15年时效且未报请核准,原则上不再追诉。
  • 丙于1995年故意杀人(法定最高刑死刑),2020年因案情重大被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终获准起诉。

注意事项:

  • 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可能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通过核准程序突破追诉时效的限制。
  • 刑法修正案可能调整某罪的法定刑,进而影响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希望以上解读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