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本身并非一个具体的独立罪名,而是起到了提示性的作用。该条规定指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当犯罪者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上述或其他类型的犯罪时,其将按照对应犯罪的条文来接受法律的制裁,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行为,则依据金融诈骗罪的相关罪名(例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进行定罪量刑。
紧接着,刑法在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又具体规定了两个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独立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下是对这些罪名的详细解释: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法犯罪”、“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等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及其后续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利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