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著作权主要指的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 人身权
-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决定作品是否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 财产权
-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的权利。
-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改编权: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的权利。
-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是直接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紧密相关的,是狭义著作权的核心内容。我建议在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时,首先应明确是狭义著作权还是广义著作权,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