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金是按照实发工资来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具体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此处的平均工资,应当是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实际收到的工资,它包括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因此,在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收到的工资为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