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一共有四款。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三)变质的药品;
-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 (一)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 (二)被污染的药品;
-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 (五)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禁止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药品管理法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