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不同的含义。
一.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它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程序方面的根据,使得诉讼程序的启动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例如,当某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体现。
二.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此,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例如,在诉讼中,原告不仅希望法院能够受理其案件,更希望法院能够判决其胜诉,并支持其诉讼请求,这就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体现。
综上所述,诉权在实体和程序上分别具有不同的含义,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