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涉及行政处分的规定主要关注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能需要承担行政处分的责任:
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机构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机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评法中,需要承担行政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性,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