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造成侵犯名誉权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详细解释。
案例概述
张某曾是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某幼儿园及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的员工,从事会计工作。2021年5月20日,公司以张某侵占单位财产200元及在工作中存在延误投保行为为由,辞退了张某,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对张某进行了指责。张某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对社会名誉及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撤回内容不实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所增加的200元工龄工资是经过园长及总园长签字批准的,而幼儿推迟入保的原因是保险合同、发票与单位名称不符导致的。因此,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事实没有充分依据,确有名誉侵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增加个人工资,侵占单位财产”等事实属于非常严重的不良职业行为,虽然仅向张某出具,但必然会导致张某的信誉和职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这一行为造成了张某的社会信用受损,信誉度降低,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且有可能妨碍张某再就业的顺利进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构成名誉侵权,需在公司范围内以书面张贴形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
本案的启示:
综上所述,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书中陈述的事实没有充分依据,且对劳动者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