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病历是不能不留记录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的通知》,医疗机构应当完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保存、传输等各环节工作流程。同时,医疗机构要确保电子病历系统历次操作痕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等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以支持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确保使用过程留痕。
此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将受到严格的法律处罚。这不仅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还可能涉及对医务人员的执业暂停、吊销执业证书等严厉措施。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法规和管理要求上来看,修改病历是必须留下记录的,以确保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尝试篡改或隐匿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