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可以让证人书写民事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但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
首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是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例如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等,可以经过人民法院许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但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书面证言需要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需要注明出具日期等。
其次,即使是书面证言,也不能由原告或者其他当事人直接让证人书写。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引发对证言真实性和公正性的质疑。证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感知和记忆,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不应受到任何人的指使或影响。
因此,原告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如果需要证人作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证人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作证。
总之,原告不能让证人书写民事诉讼证明,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收集和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