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顺序-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公司事务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顺序并非绝对固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国际商事条约的优先适用

  1. 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时,如果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2. 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若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条约,根据该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多项国际条约并存时,如何确定具体适用的条约。

二. 国际商事惯例的补充适用

  1. 明示选择适用:根据解释第五条,如果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那么当事人可以主张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通过约定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2. 补缺适用:根据解释第六条,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体现了国际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缺失时的补充作用。

三.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适用国际条约还是国际惯例,都必须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根据解释第七条,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顺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同时,无论适用何种规范,都必须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