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办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不同情况下的工资处理办法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 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
- 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 错误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 错误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撤职处分的处理:
- 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按撤职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额发给。
- 重新明确了职务的,按规定确定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
- 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职务为主。
- 如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其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 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处理:
- 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关于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人员的处理:
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 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处理,但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 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后改为免于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的工资待遇视其罪行情节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确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工资处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
- 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办法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遵循相关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