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已出台的刑事案件证据规定-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刑事辩护

最高检已出台的刑事案件证据规定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证据的一般规定

  1. 证据的定义与种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各类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要求

  1. 物证、书证的收集与审查:物证、书证应当由原物、原件收集。如果原物、原件不便搬运或者不易保存,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收集物证、书证时,应当制作笔录,记明物证、书证的名称、特征、来源等,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2. 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审查: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证人证言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于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内容以及提供证言的情境等,都应当进行仔细审查。

  3.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与审查: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于供述和辩解中涉及的事实和情节,应当进行核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 鉴定意见的收集与审查:鉴定意见应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出具,并附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对于鉴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仔细审查,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收集与审查: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时,应当制作笔录,并附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相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笔录的内容,应当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 非法证据的排除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我的观点:最高检出台的刑事案件证据规定对于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办理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证据的种类、收集与审查要求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试图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或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